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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亮尾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214/2018-0005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金城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镇政发〔2018〕72号 发布机构 金城镇
生成日期 2018-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亮尾行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亮尾行动”的通知
镇政发〔2018〕72号

各村: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亮尾行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村要动员村干部,交通协管员、劝导员、交通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业以及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免费发放、粘贴反光标识。

二、各村要在开展发放、粘贴反光标识的同时,要做好相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各村要将“亮尾行动”融入到日常下乡、走访工作中去,对发现未粘贴反光标识的车辆要及时补贴,保证片区内电动车辆粘贴率达90%以上。

四、各村要加强宣传引导的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争取广大群众和电动车驾驶人对“亮尾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人人参与,车车亮尾”的浓厚氛围。

五、各村“亮尾行动”的粘贴标识请到金城交警中队(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盐港中路99号)大厅违法处理室领取,并做好相关登记。

六、张贴范围和要求

1.张贴范围: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等各类电动车。

2.张贴要求:①电动自行车,在车尾和侧面选择合适位置粘贴3条,每条长度不小于15cm。②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粘贴在车尾两侧和尾部合适位置,不得遮挡尾灯,不少于3条,每条长度不小于15cm。

七、张贴图列:

 

电动自行车尾部           电动自行车侧面

 

三轮电瓶车尾部           三轮电瓶车侧面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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