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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坛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热点回应
  信息来源:政管办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办〔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坛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金坛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现就调整后的相关热点问题回应如下:

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调整后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不设封顶线。

问:调整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怎样划拨的?

答: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进行划拨。

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调整后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标准的60%计算。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80%计算。

问: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调整后的标准是多少?

答:住院床位最高结算标准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为35元/床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45元/床日。

问: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如何支付?

答:单价200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直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超过200元的特殊医用材料,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自付3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2万元至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超过4万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问:新增加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有?

答:增加南京市中医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问: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哪些?

答:将各类器官、组织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的医疗费用列入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问:调整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是?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在2019年1月1(含)日后(2000年8月之前企业养老保险可作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需满18年。

问: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答: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支付住院起付线后,一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93%;二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75%;三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60%。

问: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

答:符合国家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生育的,每例结算1000元。

问: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报销最高累计封顶线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报销最高累计封顶线标准为25万元。

问: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多少元/年?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60元/年。问:调整后区外就医如何进行转诊审核?

答: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常州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实行区外转诊审核制度,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联网结算。根据“分级诊疗”的规定和要求,因病情需要转常州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金坛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或常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精神疾病须经金坛区第二人民医院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九904医院(原102医院)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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