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公安分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索引号 01413910X/2018-0004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8-11-30 公开日期 2018-12-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确: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对此,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法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现在划重点: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5、严打“套路贷”。

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

特别提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