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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安全监督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9070/2018-0000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水字〔2018〕9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8-01-16 公开日期 2018-0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安全监督的批复
 
关于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安全监督的批复
坛水字〔2018〕9号

你公司于12月22日上报的《关于申请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闸站项目安全监督的请示》(坛水字〔2017〕45号)已收悉。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苏水规〔2009〕4号)的要求,由我局负责该工程施工期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工程大闸站项目安全监督计划要点》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细化后遵照执行。

请你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并按照安全监督计划要求,配合做好各阶段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附件: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安全监督计划要点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安全监督计划要点

 

一、工程项目概况

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初步设计经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区发改委关于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坛发改投字〔2017〕142号)批复,工程概算总投资10412万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泵站和节制闸各一座。

二、监督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苏水规〔2009〕4号)

工程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

新孟河延伸拓浚(金坛区)及综合配套整治工程大墩闸站项目安全监督由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任务,并组成安全生产监督项目组。项目组组长朱网富,组员汤小军。

联系人:汤小军  电话:0519-82822301,18915812177

四、监督活动安排

我局将根据工程特点及进度情况,主要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在保证一定检查频次的同时,重点对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水上作业、施工围堰等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

1.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

2.是否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和条件,落实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3.是否按规定将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能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措施方案进行调整;

4.是否督促参建单位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是否随意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

6.是否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7.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得以落实;

8.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二)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

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及现场安全监理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

2.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是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5.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6.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

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是否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是否落实到位;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是否编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按计划组织演练;

7.是否结合工程施工内容,做好危险源识别、评估与监控防范措施;

8.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9.是否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0.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项目费用清单;

11.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安全标志、警示标语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饮食卫生保障措施、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

1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安全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4.是否按要求及时做好安全台账收集、整理工作。

六、安全监督措施

我局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生活区、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工程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六)公布被监督单位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及有关责任人名单;

(七)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七、安全监督意见交流及反馈

(一)我局在完成监督检查后,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将及时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同时将监督意见抄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在收到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二)我局对整改情况有疑问时,将及时安排核查,并在下一次检查时首先通报整改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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