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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18-0002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交运办[2018]30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06-04 公开日期 2018-06-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坛交运办[2018]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安全监督(监管)平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交运〔2015〕86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常交安〔2016〕15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联合监管职责,建立“一车三方”联合监管制度,提升联合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

1.联合建立工作小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成立“一车三方”工作小组,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联络、工作例会,沟通协调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召开,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可根据需要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召集部门负责会务准备及主持会议。

3.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不定期联席会议。

4.联席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动态监管工作情况、交流动态监管工作经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研究部署专项联合督查行动以及其他工作。

5.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由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发布。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1.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办法》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政府监督检查责任。

2.工作小组负责联合监督检查的部署、协调等工作。

3.联合监督检查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安、安监部门参与,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具体检查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检查内容由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依照各自法定监管职责确定(详见附件2)。区运输管理处、区交通警察大队,区安监局相关监管科室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5.联合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企业源头检查和路面检查方式进行。企业源头检查主要通过深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检查企业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车辆监控情况、各种台账资料情况等,随机抽问监控人员,检查各种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路面检查,主要通过移动执法终端抽查“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在线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电子运单填报情况等。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在不涉及数据安全、部门机密和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对道路运输、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信息,重点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信息,违法违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危险品托运环节登记,检验,检查信息,以及重点场站、道路视频监控信息等进行相互共享,实现信息互补和综合利用,切实落实好安全监管职责。

2.推进“一车三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的建设,根据数据类型确定采用实时交换或设定间隔时间交换的交换方式。对暂时无法在“一车三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内实现共享的信息,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人工拷贝和导入数据等形式,定时相互抄报。

3.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营运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合作框架协议》(苏交运〔2015〕66号),共享信息内容包括:

公安部门需提供的信息:320卡口数据、营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数据、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违章数据、营运车辆交通事故数据等。

交通运输部门需提供的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道路运输业户信息、“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信息等。

安监部门需提供的信息: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

4.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三方提供的共享信息数据仅限于对方内部专网或局域网使用,一方需要使用共享信息数据的,应确保仅用于本单位应用项目开发,不得扩展应用到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

5.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三方明确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信息共享工作,按照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交通运输、公安与安监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视具体情况再商定。

附件:1.“一车三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县(区)级“一车三方”动态监管平台部门职责

3.“一车三方”动态监管平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4.《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安全监督(监管)平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5.《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联合监管机制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常州市金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一车三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单位

成员名单

职务

联系号码

单位电话

手机

区交通运输局

单位具体部门负责人

谭小东

副主任

82885562

13806147722

具体联系人

陈建新

安全法规科长

82880091

15195057676

区公安分局

单位具体部门负责人

王大双

副大队长

82852188

13806142866

具体联系人

陆旭东

秩序中队指导员

13813517008

区安监局

单位具体部门负责人

张华

监督管理二科科长

82693007

18006143330

具体联系人

孙忠贤

行政服务科科长

82693017

18006143332


附件2

县(区)级“一车三方”动态监管平台部门职责

县(区)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分工负责、联合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

一、负责统筹平台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转工作;

二、负责对区运输管理处动态监管平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三、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平台响应率等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四、负责向公安、安监部门提供道路运输相关信息;

五、负责对公安、安监部门抄告的信息进行分办、跟踪和反馈。

公安部门

一、参与平台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转相关工作;

二、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三、督促运输企业按要求落实监控,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提供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有关信息;

五、负责对交通运输、安监部门抄告的信息进行分办、跟踪和反馈等工作。

安监部门

一、参与平台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转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区安监局相关监管科室执行“一车三方”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督查和通报;

三、负责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企业信息;

四、负责对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抄告的信息进行分办、跟踪和反馈等工作。

附件3

“一车三方”动态监管平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各项制度。

二、遵守作息制度、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负责分办、抄告和反馈平台相关数据和信息,定期开展分析和通报。

四、做好监管相关工作台账填写,以及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相关动态监管工作:

1.交通运输岗位:

(I)负责汇总分析动态监管平台历史数据;

(2)负责考核企业平台车辆入网率、上线率、平台断线率、平台响应率;

(3)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情况通报;

(4)定期向公安、安监部门抄报相关信息。

2.公安岗位:

(I)抽查道路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凌晨2点至5点违规运行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历史数据,分析考核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处理率;

(2)定期发布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3)定期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抄报相关信息。

3.安监岗位:

(1)参与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2)定期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抄报相关信息。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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