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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城管局党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3X/2018-0001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城管党〔2018〕29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8-04-04 公开日期 201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城管局党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城管局党委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坛城管党〔2018〕29号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坛组〔2018〕9号)转发于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4〕33号)文件要求及有关党内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严把发展党员入口

1. 严格发展党员计划。年度发展计划由党支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党(工)委严格把关,区委组织部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指导意见,按照积极稳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提升的原则,制定下达全区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各地各单位按照计划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发展党员数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数,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能完成发展计划的,次年度适当减少下达的发展计划数。对连续3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 严格发展党员主体。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短期(一年以内)借调人员的入党申请,应当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长期(一年以上)应当向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城镇待业、自谋职业人员的入党申请应当向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提出。临时工、合同工的入党申请应当向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群团组织推优,推荐结果有效期为1年。发展28周岁以上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党员推荐。

3. 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先进性,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农村,重视在村组干部、返乡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农村技术能人中发展党员。在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积极稳妥做好在出资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新入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优先发展35周岁及以下年轻党员、女性党员和大专以上学历党员。

二、严把发展党员程序

4. 明确各环节主要流程。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书写。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环节的流程主要包括:提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派人谈话-群团组织推荐或党员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党支部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环节的流程主要包括: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介绍人-培养教育-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预备党员接收环节的流程主要包括:支部审查-党(工)委预审-支部大会表决接收-党(工)委谈话-党(工)委审批-区委组织部备案审查。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环节的流程主要包括: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入党宣誓-教育和考察-支部大会表决转正-党(工)委审批。

5. 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基层党支部负责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党总支(村、社区、非公企业党委)不能审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但可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党(工)委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备案审查,负责对基层上报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负责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负责审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工)审批的预备党员进行备案审查。

6. 明确各环节时间要求。入党申请人从提交入党申请书到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少于6个月。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特殊情况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1个月,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期满经考察合格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严把发展党员制度

7. 落实“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推荐推优投票、预备党员接收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投票遵循客观公正、一人一票、逐人投票、匿名投票、双过半数的原则,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坚持推荐推优公示、接收公示、转正公示,公示应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有关讨论表决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坚持在预备党员接收前召开答辩会,答辩会由党(工)委组织实施,参加答辩的发展对象不少于三分之一,未参加答辩的应列席旁听,答辩结果提交党支部,作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参考依据。

8. 落实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后1年内均应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侧重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发展对象集中培训,侧重于党章、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群众工作的方法教育,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党员入党前应经过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测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预备党员和新党员集中培训,侧重于金坛发展概况、服务群众、形势政策、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党性教育等。镇、街道党员培训由各自负责,开发区、度假区、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培训由机关党工委负责,各培训主体应制作标准化课程、标准化题库,明确培训课程课时。预备党员转正前,应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由党(工)委统一组织实施。

9. 落实资格审核制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进行1次思想汇报。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四个环节,党(工)委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对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现实表现、群众反映和关键时刻表现进行深入考察,还可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重点突出政治审查,对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看其面对重大事件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选择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结论当年度有效。

10. 落实全程纪实制度。从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开始,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为每个培养对象建立全程纪实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将发展党员工作每个环节、每个步骤及时、真实、客观地记录于《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党(工)委在每个备案环节、审批环节,都应对每个培养对象的全程纪实表进行严格审查,看每个环节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满足时限、是否前后相连。培养对象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的,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在1个月内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四、严把发展党员责任

11. 严格规范党员档案。发展党员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主要体现在《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上,由党支部负责收集保存。预备党员转正后1个月内,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培养期中形成的不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由党(工)委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档案长期保存。归档材料一般应为原件。党员材料遗失的按有关规定补齐,并注明为后补材料。入党志愿书遗失的,须报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方能补办。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严谨规范、全面完整、真实客观的原则开展,并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

12. 严格党员质量评估。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党(工)委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每年底要对所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对发展党员的性别、年龄、学历、身份等结构状况,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分析查找整改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基层的优秀做法和典型经验予以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适时派人列席党(工)委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需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13. 严肃发展工作纪律。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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