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区城管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印发于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金坛区城管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城管干部队伍,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区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镇(区、街道)、市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坛组发〔2015〕20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局分管负责人具体分管。局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局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权限严格管理,重点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局机关科室正副职、下属部门班子成员副职及中层正副职。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明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选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 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三) 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中层副
职工作经历;
(四) 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七条 新提拔为机关科室正职、下属部门班子成员副职的一般不超过48周岁,新提拔为下属单位中层正职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新提拔为机关科室副职的一般不超过41周岁,新提拔为下属单位中层副职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机关科室正职、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副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环卫处设两年并轨期,任职年龄放宽至55周岁);机关科室副职、下属单位中层正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指导员一般不超过52周岁);下属单位中层副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6周岁。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军转干部或提拔任共青团中层职务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确因特殊岗位需要,表现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龄。
第三章 选拔任用流程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向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人社部门进行职数预审。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民主推荐根据需要可在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及拟推荐职位相关部门(科室)全体人员中进行。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推荐结果报局分管负责人。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局组织人事部门发布考察预告。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组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干部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就拟提拔干部的情况征求局督查办和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由局分管负责人或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及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印发干部任免文件。单位主、分管负责人与拟任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履职要求。
第四章 竞争上岗与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当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进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有:
(一)在本单位同一岗位上任职满10年的;
(二)工作经历相对单一的年轻干部;
(三)按照《公务员法》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
(四)其他需要轮岗交流的人员。
第五章 职务的解除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转任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使用规定,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局党委会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局督查办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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