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滨湖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7月21日起,对你单位组织实施的金山路及钱资湖大桥工程进行跟踪审计,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你单位负责人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常州市金坛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坛政发〔2017〕2号)第四条,凡是与金山路及钱资湖大桥建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且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2.与金山路及钱资湖大桥建设有关的各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设计、招投标、工程(预)决算文件;与设计、监理、施工有关的合同;所采购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验工月报表等书面材料。定期提供已施工完毕的单位工程结算资料、隐蔽验收记录、监理指令单、工程变更通知单、与工程造价计算有关的各种签证、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3.审计期间,各单位应指派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并将授权文件报送审计机关(附件3)。
审计组组长:张小华(现场负责人)
审计组成员:翁颖(主审)、卢璐(廉政监督员)等。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关于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2.承诺书
3.配合审计人员授权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关于审计廉政纪律的规定
为了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监督电话:82822903
附件2
承 诺 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我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就向审计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结(决)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我单位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报告、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的。
(二)向审计组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和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票据和结算资料;设备及主要材料采购供应合同、清单、发票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及竣工图等资料也是真实、合法、完整的。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主管(签名):
项目负责(签名):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配合审计人员授权书
常州市金坛区审计局:
我单位参与了 工程的建设。按照审计要求,我单位特授权 (2人)全权配合审计组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并授予其在对本工程审计活动中的签字决定权。
特此授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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