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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8-001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常坛环辐〔2018〕14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8-08-21 公开日期 2018-08-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通知
 
关于规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通知
常坛环辐〔2018〕14号


为加强我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提升全区整体环境质量,保障百姓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活动,现就规范我区各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作如下通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具体要求

1.各企业和个人严禁非法处置、倾倒和填埋工业固废;严禁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2.各企业工业固废分类存放于一般工业固废库房和危险废物库房内(具备三防措施),并做好现场台账记录;

3.工业固废须联系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或资源化利用,严禁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处置(金坛具备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名单见常州市金坛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www.jsjt.gov.cn/hbj/)。

三、法律责任

请各企业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保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健全台账资料,若发现有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填埋及焚烧各类工业固废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附件:相关法律条款及法律责任


常州市金坛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款及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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