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各委托代收(储)企业: 为保障地方粮食安全,发挥市场化导向功能,结合近年来国内粮食购销形势及我区区级储备粮轮换模式的改革探索和实际做法,就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的运作,有效降低轮换风险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1. 计划申报。储备粮轮入前,委托代收(储)总量由区粮食购销总公司议定,报区粮食局购销储备科审批;各委托代收(储)企业自行向区粮食购销总公司申报代收(储)意愿(申报表见附件1),由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区粮食局购销储备科审批;区粮食局购销储备科组织人员进行空仓验收,经验收合格、审批同意后,委托代收(储)企业方可执行代收(储)计划。 委托代储企业在准备轮出符合出库条件的区级储备粮时,须将出库计划提前十天向区粮食购销总公司申报(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由区粮食购销总公司汇总后,向区粮食局购销储备科提出轮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库作业。 2.资金管理。委托代储企业的出库计划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按照“先款后货”原则,将所需出库的储备粮数量按规定价格折算的金额,解缴到区粮食购销总公司在区农发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区粮食购销总公司按到账资金及时开据出库凭证(出库凭证包含提货人、品种、数量、单价、仓廒号等信息),委托代储企业在取得出库凭证后方可安排区级储备粮出库。 3. 规范轮出。委托代储企业凭出库凭证发放实物,按出库凭证中所列信息轮出区级储备粮,及时登记轮换出库台账,确保账实相符;掌握出库进度,核对出库状况,确保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按计划进行。区粮食购销总公司要对区级储备粮出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违规处罚。一旦发现委托代储企业存在未取得出库计划的出库行为或超量出库等违规现象,以及发生违反储备粮资金管理等情况,将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同时追究承储、代储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