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养育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按月发放。
2.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00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季发放。
3.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65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
4.孤儿集中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分散养育标准提高至1665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
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80元;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80元。“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按月发放;其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农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按月发放。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老人、孤儿养育和困难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执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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