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烟草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为本指导意见的附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和烟草行政执法实际,适时进行评估、修改。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使烟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
第五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从旧兼从轻。
当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又不相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法律规范规定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相同的处罚种类。
第六条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第七条 实施烟草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聋哑人或者盲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人生活困难的;
(三)主动配合烟草行政执法并积极整改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责的;
(二)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检查、阻挠执法的;
(四)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自由裁量基准降低处罚阶次实施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限度。
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自由裁量基准提高处罚阶次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限度。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终结报告、案卷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合法性审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并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烟草专卖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因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各设区的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报省烟草专卖局法规处备案。已制定规定的,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0月26日起实施。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2012年9月26日
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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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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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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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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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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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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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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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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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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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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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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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烟叶不满300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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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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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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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600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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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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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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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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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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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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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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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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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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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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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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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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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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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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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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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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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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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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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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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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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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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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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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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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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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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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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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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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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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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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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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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2%以上16%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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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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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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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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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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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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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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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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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邮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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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邮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邮寄的烟叶、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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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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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邮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在1千元以上不满3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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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邮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邮寄的烟叶、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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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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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邮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在3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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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邮寄烟叶、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邮寄的烟叶、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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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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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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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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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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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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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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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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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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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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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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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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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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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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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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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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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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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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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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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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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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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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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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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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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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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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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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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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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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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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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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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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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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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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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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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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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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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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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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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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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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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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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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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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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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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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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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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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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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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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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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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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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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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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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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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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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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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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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货总额不满2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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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进货总额5%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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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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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货总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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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进货总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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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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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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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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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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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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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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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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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不满2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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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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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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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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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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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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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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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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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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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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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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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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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总额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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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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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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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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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批发总额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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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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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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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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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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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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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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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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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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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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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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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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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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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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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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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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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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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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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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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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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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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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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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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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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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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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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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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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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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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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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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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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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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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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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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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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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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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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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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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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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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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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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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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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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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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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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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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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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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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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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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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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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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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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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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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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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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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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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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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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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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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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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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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禁止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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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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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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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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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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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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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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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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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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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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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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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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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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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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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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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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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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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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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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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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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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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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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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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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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
(未有罚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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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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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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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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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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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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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2%以上16%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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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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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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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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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处罚最高幅度中所使用的“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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