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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8-0007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8〕10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5-29 公开日期 2018-06-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8〕104号


《常州市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48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掌握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金坛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对涉及8类392种风险物质的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风险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镇(区、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等,以及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风险物质种类、最大储存量及其使用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种类和量、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镇(区、街道)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镇(区、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坛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镇(区、街道)应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金坛经济开发区应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完成本区域各类污染源的清查、普查工作,可利用自身工作人员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的方式,配备足够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按国家部署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开展普查动员、宣传,招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组织培训。

2.清查建库:在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基础上,进一步筛选,聘用普查人员,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3.全面普查: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在国家、省、市培训基础上,金坛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所有普查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才可持证上岗。

(五)宣传动员。金坛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六)部门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中能源消耗情况的普查、审核工作。

区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金坛公安分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金坛国土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金坛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制订金坛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表彰,做好并指导污染源普查宣传动员。

区住建委: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区城管局: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区交通局:提供和审核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配合做好航道船舶普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区农林局:配合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普查工作;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局:配合做好医疗废物、医院放射源普查

金坛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普查办公室做好普查对象的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的核对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四、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订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普查工作需要委托或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金坛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镇(区、街道)财政保障本区域普查经费,年底与区财政进行资金结算。

五、普查质量管理

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全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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