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区“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坛区“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对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常州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53号),进一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全区 “散乱污” 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工作,促进全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我区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
(一)“散乱污”企业(作坊)界定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作坊)是指:使用淘汰类设备的;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违法排污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作坊)。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散乱污”企业(作坊)。
散:即存在于城区、中心镇区和撤并集镇的居民集中区及周边,未进驻工业集中区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低端、低效、落后产能的企业。
乱:即手续不全,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方向,内部管理混乱、现场脏乱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即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的企业和畜禽养殖场,不能达标或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以及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和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等。
(二)重点行业
本次整治范围重点包括以下行业:
1.铸造、冶炼
2.废塑料加工
3.木材石材加工
4.废品回收和拆解
5.洗涤(宾馆用品、餐厅用具)
6.汽车维修(含洗车)、船舶修造
7.小五金加工
8.轧石生产行业
9.散乱码头
10.畜禽养殖
11.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包装、地板家具、涂装(含喷漆)等行业
本次集中整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行业,各镇(街道、园区)可结合环保和安全管理要求,增加行业或对低端、低效用地企业集中开展整治。
三、整治内容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限期到位的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依法整治全区现有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扶优汰劣,依法治理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推进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一)关停、取缔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1.严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企业(作坊);
2.审批手续不全、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法律法规明确淘汰设备的企业(作坊);
3.环境污染严重、负面影响强烈或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作坊)和畜禽养殖场。
(二)治理改造类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有以下情形,通过治理改造可符合安监、环保等相应标准的,组织实施治理改造。
(1)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环保、消防等隐患的企业;
(2)位于城区建成区、中心镇区和撤并集镇的居民集中区及周边的企业。
2.对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低端低效、能耗较高、污染严重的、位于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和项目,要对其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积极推进其改造提升,改造提升无望的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四、实施步骤
各镇(街道、园区)要组织专门人员,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实施精准治理,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5—6月)
各镇(街道、园区)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落实责任人,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作坊)数量、位置、存在问题等情况,确保全域覆盖,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凡是群众举报投诉强烈的、媒体曝光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散乱污”企业(作坊)问题事项,必须全部列入排查范围,6月25日前将排查结果(附件1)汇总上报至区“263”办。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8年6—10月)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坚持立查立改,由各镇(街道、园区)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果断采取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制定“一厂一策”,精准治理。
1.对排查出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作坊),各镇(街道、园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以“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为措施实施关停、取缔,10月底前完成。
2.对排查出的治理改造类企业(作坊),各镇(街道、园区)必须于6月底前提出改造方案和完成时间,报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各镇(街道、园区)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执法,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启动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处置。
整改到位后,经各镇(街道、园区)及区相关部门现场审核通过,可恢复生产。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3.综合整治期间要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要及时补充报送并组织实施分类整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1月)
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做法,形成材料报送区“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2月)
各镇(街道、园区)对关停、取缔企业(作坊),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作坊),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改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开展排查、抽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整治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继续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分类整治。
五、职责分工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2.区宣传、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商务、市场监督、环保、规划、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合力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1)宣传部门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产业政策审核,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
(3)经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及工艺。
(4)环保部门依法加大对“散乱污”企业(作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5)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作坊)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治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6)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作坊)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依法协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7)国土部门依法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作坊)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清理“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用地行为。
(8)规划、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作坊)建设审批手续,严肃查处“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建设行为。
(9)农林部门组织指导对目前保留的但难以治理到位的畜禽养殖场继续实施关闭搬迁,引导小散养殖场(户)有序退出。
(10)水利部门牵头组织严肃查处“散乱污”企业(作坊)违法取用水行为、依法吊销“散乱污”企业(作坊)的取水和排水许可。
(11)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治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12)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配合政府部门对“散乱污”企业(作坊)果断采取相应的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13)公安、财政、交通、商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集中整治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263”办。各镇(街道、园区)应成立以“263”办主体的工作机构,落实村(组)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各相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并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三)强化部门联动
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下沉一线指导、督促、配合各镇(街道、园区)做好“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区、镇两级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为整治工作提供有效支撑。要加强司法联动,对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四)严格督查考核
“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区“263”办要全面统筹、组织力量对全区“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对进度滞后的,通报预警。对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敷衍应付或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向区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各镇(街道、园区)应于每周五下午16:00前将工作进度(附件2)报送区“263”办。
(五)建立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镇(街道、园区)要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对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要严防其就近转移或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要坚决进行整治。要建立健全厂房出租管理制度,重点规范企业证照申领、环保、安全等方面行为,切实强化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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