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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江苏三鼎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4139505/2018-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决定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国税稽罚〔2018〕1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8-04-17 公开日期 2018-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江苏三鼎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江苏三鼎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坛国税稽罚〔2018〕12号

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20482301941293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国税稽2018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税稽201812号),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你企业均无人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国税稽2018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税稽201812号)

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417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482301941293)

经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5年2月销售30000元(含税),2015年3月销售50000元(含税),2015年4月销售70000元(含税),2015年5月销售110000元(含税),2015年6月销售120000元(含税),2015年8月销售70000元(含税),共计销售货物 450000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2015年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384615.38元(450000÷(1+17%)),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4615.38元。

检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有:企业发货单;法人代表王小忠、主办及办税员洪德明的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2014年2015年的所得税申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所偷增值税款65384.6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65384.62元及对所偷企业所得税款89261.18元处以一倍的罚款89261.1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4,645.8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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