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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014139505/2018-0000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国税稽罚告〔2017〕4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8-01-16 公开日期 2018-0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坛国税稽罚告〔2017〕41号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482301941293):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坛国税稽罚告〔2017〕41号)。由于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坛国税稽罚告〔2017〕41号)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5日




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坛国税稽罚告〔2017〕41号

江苏三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482301941293)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2015年2月销售30000元(含税),2015年3月销售50000元(含税),2015年4月销售70000元(含税),2015年5月销售110000元(含税),2015年6月销售120000元(含税),2015年8月销售70000元(含税),共计销售货物 450000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2015年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384615.38元(450000÷(1+17%)),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4615.38元。检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有:企业发货单;法人代表王小忠、主办及办税员洪德明的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2014年2015年的所得税申报表等。(一)增值税方面:1、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追缴增值税65384.62元〔其中:2015年2月4358.97 元(30000÷1.17×17%),2015年3月7264.96元(50000÷1.17×17%),2015年4月10170.94元(70000÷1.17×17%),2015年5月15982.91元(110000÷1.17×17%),2015年6月17435.90元(120000÷1.17×17%),2015年8月10170.94元(70000÷1.17×17%)〕。(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对上述违法事实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2015年度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84615.3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7570.65元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261.18元〔(384615.38-27570.6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所补增值税65384.62元、企业所得税89261.18元分别处以一倍的罚款65384.62元、89261.1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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