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公职律师工作,加强镇政府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全镇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科学决策。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任职基本条件:
(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为A证;
(四)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政府法制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五)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接受本单位的执业管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根据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及从事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镇司法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公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定,拟订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公职律师申请,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办理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四)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
(五)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六)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重大法律事件;
(七)承担镇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
公职律师所在部门负责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并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申请、年检考核的初步审查,以及终止执业建议等。
第四章 证书申请及管理
第八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提出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司法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报。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第十一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公职律师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镇政府或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三)代理镇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以及仲裁等活动;
(四)受镇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有关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对外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相关材料按类别归入人事档案。
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以公职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存档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等情形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暂缓考核,待查处结果明确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提供给镇政府,作为公职律师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收回证书,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执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障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拨付和列支。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交纳律师协会会费、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按照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职律师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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