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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329/2018-0006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朱林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朱政发〔2018〕134号 发布机构 朱林镇
生成日期 2018-09-21 公开日期 2018-10-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朱政发〔2018〕1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范我镇机关公职律师工作,提升机关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镇制定《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18921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规范我镇机关公职律师工作,提升机关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 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建立公职律师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工作中的作用,为实现法治金坛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措施

(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镇组织办负责公职律师的教育培养、目标管理考核、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干部任免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机关公职律师的遴选申报、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管理办法。根据苏司通〔2016 42 号文件精神,制定《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镇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作为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公职律师工作业务登记审批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公职律师业务档案。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严格遴选申报。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劳服所、农经站、村镇办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单位作为朱林镇从事法律事务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好中选优原则进行遴选,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申报人选,经审核同意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报,确保公职律师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

()明确权责范围。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与我镇工作相关的法律事务,为执法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参与镇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事项办理,为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公职律师履职活动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教育,引导和帮助公职律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公职律师参加旁听庭审,积极与政法院校、律师事务所沟通,搭建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平台,为提升公职律师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三、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对全面建设法治机关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职律师作为法治机关建设重点任务来抓,加大支持保障力度,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抓好贯彻落实。要按工作方案要求,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有效开展。要把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推荐上来。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公职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提供坚实的基础。

()强化协作配合。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定期沟通会商制度,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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