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6〕30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 〔2016〕 4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特申请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