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区级及以下财政资金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本办法组织招标。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项目仍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类项目(A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B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C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
(四)代理机构(D类)。
第三条 本规定按A类10万元以下、C类中10万元以下项目及B类、D类项目,或A类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C类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项目两个层次分别执行。
第四条 区财政局、水利局制定本办法。区水利局招标办公室为本办法管理部门,负责局管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施工单位选择必须在局招标办监督下按相应程序实施。
第八条 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报局招标办备案。局招投标办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
(一)A、C两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下及B类、D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招标办监督,各建设主体以抽签方式直接从质监站企业信用库中随机选取三家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给定最高限价报价,以最接近报价算数平均数的为中标单位;
(二)A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或C类项目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招标办监督,各建设主体从质监站企业信用库中邀请三家,被邀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技术资料及工作内容要求进行投标报价,采用单因素评标或综合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内容、规模、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和时间,以及收取费用;
(五)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六)其他必须告知投标人事项。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须在完成立项审批、项目报建、施工图纸审查(附施工图纸审查意见)批复等工作程序后,由各建设主体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和层次,分别采用随机抽取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随机抽取和邀请招标对象,需已在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局质监站)完成信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局招标办、相关监督部门、项目招标人及其他参与单位须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盖章后存档,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持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定委托合同并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确认单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招标人名称及行业监管部门;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称;
(四)选取确定时间及中标价或中标费率;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 投标、定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与代建、勘察设计有关联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设备、施工类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不理解之处,应在投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因投标人私自猜测造成投标文件错误的,由投标人自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邀请招标:
(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在同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轮流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签名)。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要求密封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局招标办负责监管。
第二十六条 局质监站对代理、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建立数据库详细记录其经营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考评结果定期更新库内代理机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局质监站对入库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每年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随机抽取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被随机选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施工;
(二)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
(四)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招投标代理业务;
(五)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六)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及有悖法律法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代理、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所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违法违规档案,并在两年内禁止其从事我区所有水利建设项目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在随机选择确定各类代理机构、施工单位过程中,对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金坛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金坛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申请表
招标人 | |
项目名称 | |
批复文号 | |
批复投资 | | 资金来源 | |
项目概况 | |
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 姓 名 | 职 称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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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签章) | 年 月 日 |
招标人(公章):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