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根据《常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常办发﹝2017﹞83号)、《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常民救﹝2011﹞10号)和《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大病患者(恶性肿瘤、白血病、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除外);
3、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
4、70周岁以上老人;
5、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
6、当年家庭遭受突发性灾害。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的认定参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
1、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此类家庭确认按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2、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8、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10、无正当理由,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11、自外地迁入本区户籍未满2年以上的居民;
12、其他按照规定不能认定的情形。
二、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办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金坛区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就(失)业登记证、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签署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的授权委托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核查。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每户申请家庭的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村(居)委会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住地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送镇(街道)审核。
(三)审核。镇(街道)对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报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信息输入“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台”系统, 经过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比对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审核上报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进行审批。对拟批准的家庭,委托镇(街道)、村(居)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
三、收入核算
(一)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认定,采用受理日期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的方法确定。
(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的核定参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第四章相关规定及《金坛市2013年行业收入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认定参照《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6﹞123号)执行。
四、认定管理
(一)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按月进行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江苏省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村(居)委会、镇(街道)应做好定期复查工作,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人口变化情况,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意见,区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核实和注销工作。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镇(街道)、村(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调查,及时送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资格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对骗取的各类救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保边缘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人员因工作过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镇(街道)应对低保边缘家庭进行长期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条件的,一律予以取消。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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