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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告知书
  信息来源:农林局 发布时间:2018-07-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全区各农药经营户:

2017年8月1日施行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因此,2018年8月1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就不能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为此,我们再次慎重提醒广大农药经营户,凡在2018年8月1日后仍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尽快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条件,抓紧完善落实软、硬件设施和制度,符合条件后尽快向区农林局行政审批窗口递交申领材料。

2018年8月1日后,如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将不能经营农药。 如仍需经营,必须歇业整顿,直至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或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宣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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