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农服站(经发办、农业农村办)、财政所(局):
建立水稻田生态补偿机制是常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该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稳定水稻面积、增加种稻收益。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激励作用,2017年市里对补偿资金的补助对象与用途做出了优化调整。根据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并下达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常农计〔201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订了《金坛区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坛区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18年3月23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附件:
金坛区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根据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并下达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常农计〔2017〕81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资金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2017年至少在一个行政村实际种植水稻30亩以上(含30亩)的适度规模种植经营者。
二、补偿依据与标准
补助依据为2017年实际水稻种植面积,实际水稻种植经营面积超过2000亩的按照2000亩补助。每亩补助标准视核实汇总后的全区应补助总面积确定。
三、补偿资金用途
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水稻生产的购买良种、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商品有机肥、绿色生态防控物资和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四、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3月下旬召开全区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要求,搞好培训。并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各镇村要通过会议、电话等方式通知到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确保应补尽补。
(二)补偿资金申报、审核与公示
1.经营主体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经营耕地所在村(社区)村(居)委会提交补贴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责任由经营主体自负。同一经营主体经营面积涉及多个村的,要在每个村单独申报。
2.村级审核、汇总、公示、上报。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格式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附件的真实性、汇总表的完整性、汇总表与申报表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负责,并于4月15日-4月21日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在行政村公示栏公示7天,同时公布区、镇、村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情况要拍照存档。公示期间,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区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立即进行相应整改;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村(居)委会于4月25日前将村级申报情况汇总表(含电子表)、申报材料原件上报镇农业部门。
3.镇级审核、汇总、上报。镇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格式见附件3),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汇总表的完整性、汇总表与申报表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主体和相关村委会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认可;对申报面积有疑议的应会同相关村委会进行核实,以核实后的面积为准。镇级农业部门于4月30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情况汇总表(镇级)上报区农林局农业科。申报材料和村级汇总表由镇级农业部门暂存,补偿资金发放时,转交镇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依据存档。
4.区级审核、汇总、公示。区农林局对各镇(街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格式见附件4),并在金坛区农林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立即进行相应整改。
(三)补贴资金核算与兑现
区财政局、农林局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每亩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下达补偿资金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财政部门于补偿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位。同一申报主体申报面积涉及多个镇(街道)的,集中在一个镇(街道)发放。各镇(街道)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补助对象查收补助资金,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跟踪资金到位情况。
四、问题处理
对虚报面积、骗取冒领、挤占挪用以及违规使用补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全文及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金坛区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doc(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金坛区2017年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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