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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我区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497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797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098元。全年追加经费76740元,预计10月31日前将完成该项优抚资金补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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