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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0-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本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是我国首次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

区人社局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局法制科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出席听证会的协调工作。2018年,在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人社局负责人(含副职)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积极主动出庭应诉,不仅体现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还体现出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诚意,对群众起到了宣传法制文明的作用。通过出庭应诉,区人社局负责人能够直观地了解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还向社会传递区人社局尊重法律,诚心接受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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