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坛区金科园内一家无纺布有限公司收到金坛区人社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8月20日,该单位按规定向30余名一线高温作业的职工共计发放了高温津贴1.2万元,并提供了相关发放凭证。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从事上述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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