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快推进全区农药经营行政许可办理进度,自2018年4月25日起金坛区农林局受理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申请,由区农林局农业科牵头,区农林局审批窗口受理,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种子管理站、区植保植检站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组,核查组成员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现场核查工作顺利进行。6月25日我区发放首批农药经营许可证。
截至8月6日,全区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数124家(含分支机构30家),受理数119家(含分支机构30家),核查数119家(含分支机构30家),发证数95家(含分支机构24家)。其中,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8家(涉及6个分支机构)已全部明确并完成实地核查,现已全部发证。我区农药经营许可证集中审核发放工作已基本完成。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2018年8月1日后,如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将不能经营农药。如仍需经营,必须歇业整顿,直至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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