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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日前公布修订后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发展和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了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的落实,5月2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并于5月6日以省政府第121号令公布施行,对22件省政府规章集中废止或修改,其中对《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作出8处修订。

《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控制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收费审批管理的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进行修订完善。2017年10月,根据省政府集中清理放管服改革涉及政府规章的要求,积极争取省法制办支持,省局法规处、收费处等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草案文本,省法制办先后6次征求意见,在完善修订草案内容的基础上,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顺利通过。

《决定》对《办法》8个条文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改革要求,取消规章中有关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内容;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章中增加收费年度报告、收费巡访、收费目录动态管理等内容,并将未按照规定年度报告的行为新设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三是强化收费从严管理,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有关规定,将设定依据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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