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审制度
1.为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广大群众和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局各科室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公开内容目录,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3.需公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科室、分管领导、局长负责制。公开内容在预审流程中,收集、审核、审批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错漏现象。
4.局各科室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的公开内容目录,结合保密规定,对涉及本科室的政务信息公开性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公开。
5.局科室难以作出决定或者属于重大事项、或认为不宜公开的,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6.局科室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决定公开的内容,可直接更新或发布的,由科室明确的政务公开信息员及时更新或发布;需经办公室接收和上传的,将信息打印文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各科室和政务公开信息员每个工作日要上网查看本科室相关栏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正,确保信息动态管理。
7.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科室在草拟时应主动就该文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对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对文件的公开性复核,同意科室的,签署同意,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8.属于局制作、产生的,如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部署等,从政务信息正式生成到公开不得超过15日;不属于局制作、产生的,如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上级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在做出予以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开。
9.召开对内对外情况通报会,公开内容需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10.在政务公开信息预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开信息错漏,或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视情节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1.本制度由区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民主评议制度
1.以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紧紧依靠群众,将政务公开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2.民主评议的内容是对全局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实施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务公开的成效等。
3.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工作通报会或向广大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教育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4.要充分利用民主评议活动,促进教育政务公开的逐步完善,更好地为广大服务对象服务。
5.教育局民主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实施。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办事项目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个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甚至公开搞假的;
(2)公开但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好影响的;
(3)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4)违反法定的依据、程序、条件、标准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的;
(5)因违反规定,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给群众带来损失或伤害的;
(6)办事推诿扯皮,影响正常工作的;
2.对不能履行职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个人和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将直接责任人调离现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重大决策、管理事项造成失误的责任追究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政班子会议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和区委、区政府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政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备案制度
1.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登记。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局机关有关科室形成工作记录材料,重要事情及时通报。
2.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并印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3.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办事指南和制度、群众投诉和群众意见综合、工作整改意见和整改情况、行风测评情况、办事备案资料等,办公室进行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存查。
五、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2.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1)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2)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方面的党务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②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③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④提出申请的时间。
3.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③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教育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5.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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