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中心)卫生院、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对外医疗合作管理,推动全区医疗卫生行业对外医疗合作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整体化,切实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现结合实际,对医疗卫生单位对外医疗合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医疗合作事项的范畴
1.医联体的合作,指与金坛区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的合作(含专科共建、专科联盟、技术托管、对口支援、科研项目、教授工作站等)。
2.医共体的合作,指与金坛区行政区域内的二三级公立医院的合作。
3.区内、区外的集约化中心合作如影像、心电、检验、病理、远程医疗、集中消毒供应中心的合作。
4.医疗设备的业务合作,如医疗设备的对外租赁。
5.国际医疗交流合作。
6.其他医疗对外合作事项。
医疗机构对外合作非医疗服务性事项如餐饮、保洁外包等不属于本通知范畴。
二、落实对外医疗合作管理制度
1.落实论证制度。对外医疗合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应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自我科学论证基础上。
2.落实申报制度。所有医疗对外合作需要符合全区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和医政医管工作要求,实施之前应先行向卫计局提出申报,递交论证报告和申请书,得到卫计局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3.落实备案制度。为便于对医疗机构定位和差异化发展的全局掌握,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对外医疗合作签约后,其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应及时送卫计局医政科报备存档。
4.落实监督制度。所有对外医疗合作事项要通过医疗卫生单位自身网站、微信公众号、单位简报、公布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2.2018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发生的对外医疗合作事项,其协议书均上报复印件一份至局医政科。
3.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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