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法律援助管理规范》已由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26日
金坛区法律援助管理规范
一、总 则
1、为规范法律援助实施,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律援助中心)是金坛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4、法律援助的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4)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代理;(5)其他方式。
5、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严禁违反规定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二、管 辖
6、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7、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三、咨询与申请
8、区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于来电、来访、来信的法律咨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解答并做好登记。
9、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法律援助范围、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管辖规定等向社会公示。
10、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的条件。
11、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
1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13、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和其他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或者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经向申请人宣读并经其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捺印。
四、审查与受理
14、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凭证,由接待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但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15、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给予法律援助。对于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1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后,向申请人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经区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决定。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可以不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理由。
17、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条件的,应当维持原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18、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分阶段实施制度。同一当事人不同阶段均要求法律援助的,应当分别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分别实施。
五、指 派
19、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区法律援助志愿者库,入库志愿者由全区各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申报,经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推荐报名,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入库。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时一般指派到各法律服务机构,由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再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直接指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库中的人员承办,该指派视为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指派。
20、受援人申请指派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的,应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主任同意后指派。
21、区法律援助中心鼓励各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线索,并优先予以指派该从业人员办理。
22、共同诉讼的不同受援人原则上只能申请由同一名承办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同受援人申请由多名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案情另行指派。
23、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援助业务时不得违反有关执业区域、代理范围等相关规定。
24、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承办人员应在接受指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领取案件材料。
25、根据办案机关通知辩护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拒绝法律援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通知辩护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26、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时优先考虑以下人员:(1)法律援助志愿者库的成员;(2)卷宗质量获得优评的;(2)承办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的。
27、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协调在常州市范围内指派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不受辖区限制。
28、对于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如发现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依规定给予处罚,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不再指派案件。
六、案件办理
29、承办人首次会见受援人时,应当依法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受援人不懂汉语或为外国人时,应有翻译人员提供翻译。
通知辩护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办案机关。
30、对已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受援人或其近亲属出具授权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和相关公函提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
31、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援人报告、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办理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的,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刑事案件作无罪、证据不足、改变定性辩护的,必须按照律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2、承办人发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遇有法律规定终止情形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阐明终止的理由和依据,经主任签发后向申请人送达。
33、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更换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结案与归档
34、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规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办人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20日内,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结案归档手续,经审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申请补贴。
35、卷宗材料字迹要清楚、工整 ,破损的材料要修补、复制完整,承办人必须按照卷宗材料归档顺序进行提交。
36、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承办人员提效的卷宗材料进行把关审查,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承办人必须在15日内给予补充;符合归档要求的,中心工作人员方可整理装订登记归档。
八、补贴发放
37、法律援助补贴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相关规定统一审核和发放。
38、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其中集团诉讼案件,每4个受援人算1件补助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9、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或者按比例扣发办案补贴:(1)未在案件结案后20日内做好卷宗并审验的;(2)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指出不纠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3)由于承办人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授人投诉的;(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监督与激励
40、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对案件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该按要求定期旁听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判,并做好登记入档工作。
41、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结的案件进行逐一评查或者随机抽查,或者组织交叉检查,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42、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公示投诉监督电话,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会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
十、法律责任
43、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收取当事人财物的;(2)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3)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44、对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机构不安排本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的,由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处罚,并将情况通报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及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处罚。
45、法律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2)怠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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