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馆利用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开放档案,是指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依法鉴定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或不满30年,涉及经济、科学、教育和文化,依法鉴定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二、凡开放档案,均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或利用者公布档案目录,并备有可供利用者使用的检索工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均可免费查阅已开放档案。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四、接待人员根据利用者需求,负责介绍开放档案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并尽可能协助利用者查阅相关内容。 五、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网络、电话等方式要求利用开放档案。 六、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本馆批准并免费负责办理。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档案利用者每人每天复制数量不超过10页。 七、为保护档案,凡已有缩微胶片、电子影像等复印件的档案,不再向利用者提供原件。如档案处于破损抢救状态,本馆暂不提供使用。 八、利用者到我馆利用开放档案,须服从我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违反者我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他处置。 九、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参考或部分引用,但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全文。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均需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 十、提倡、鼓励利用者向本馆反馈利用效果,捐赠研究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