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发改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新的第二类疫苗 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索引号 014138828/2018-0015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8-03-12 公开日期 201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新的第二类疫苗 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新的第二类疫苗 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8〕24号)精神,2018年3月19日起调整执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二、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和疫苗费用。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预防接种服务包括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各种消毒剂、棉球、棉签、纱布等)、接种信息服务。接种单位的疫苗费用应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公布疫苗的采购价格执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给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预防接种服务费和疫苗费用分别计价,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使用票据,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9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疫苗接种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6〕366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