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金坛区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金坛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金坛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金坛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调,并按如下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金坛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核定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数量,按照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实施。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办理参保手续,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核发征地养老待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做好保障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四)区委农工办、区交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体名单,负责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保障资金,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障对象范围:具有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入学、入伍前户口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
不包括下列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经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及相应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之前已经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由外地转入不具备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空挂户”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保障手续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户籍所属的村委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资料收集、名单公示、信息录入、协调公安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资料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镇(街道)劳服所要加强对各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协调镇(街道)农经站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对村报送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按照上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以江苏南沿江城际铁路金坛段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九条 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不含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年份前推3年起算,最多再向前一次性补缴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补缴,补缴标准统一按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执行。
(一)补缴期间已在金坛区以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印章的缴费记录清单,避免重复计算缴费年限;
(二)转保资金到位后,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自审批的次月起领取退休待遇;
(三)劳动年龄段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或属于低保、五保、重残等困难对象无能力转保的,可在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养老补助金。
第十一条 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照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领取养老补助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选择参照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按照养老年龄段人员办理保障手续。
第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上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月折算)的1.1倍与省定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之和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现标准580元/月)。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的使用:
(一)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转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统一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扣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差额。补缴后个人分账户中资金有剩余的,可申请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已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个人分账户的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三)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的养老补助金首先从其个人分账户中支付,个人分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由区财政解决;
(四)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因户口迁出本区、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个人分账户中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征地保障关系;
(五)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二)原已领取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等财政补贴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不再享受其他养老补贴;
(三)原已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补助待遇的人员,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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