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政府办 > 政府规章 > 内容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金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8-0003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政府办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8〕2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3-04 公开日期 2018-03-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金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金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8〕22号


《关于调整金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金坛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卫基妇〔2015〕2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扩大基层医改成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立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现就关于调整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运行特点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运用绩效考评结果,在调控范围内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从而进一步激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区各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自2017年1月起按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自主分配力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对公益服务能力强、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基本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绩效工资也可完全自主分配。

(二)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

在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同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核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收支结余情况,建立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浮动管理。

1.对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一般不超过我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150%;对个别任务繁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自身经费保障能力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增幅控制在我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10—15%;充分考虑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延时加班、值班、夜班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劳动(未能安排调休)的报酬,适当增加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增幅为我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15%。

2.所有调控增加经费通过服务收入解决,按不超过单位考核年度收支结余的60%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统筹分配。

3.对基本任务完成不好、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三)合理调控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区卫计局将建立科学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适当降低绩效工资。在具体分配时,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由区卫计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150%—230%。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一)成立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小组

由卫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工作、业务工作、服务评价、平安建设、持续发展、惩罚指标等内容。

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分:由1000分折合成100分)

具体内容包括:(1)医院综合管理指标。(2)基本医疗服务指标。(3)服务评价指标。(4)效益指标。(5)基层卫生、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及综合目标管理指标。(6)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指标。(7)精神文明建设指标。(8)党风廉政、行风建设、主题教育工作指标。

2.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

按照区卫计局当年度制定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

由区卫计局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半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评分结合半年考核结果。

1.基层医疗机构的考核:

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水平相挂钩,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年度综合考核得分1—5名)、良好(6—10名)、合格、不合格(不占比例,为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单位)四个等次。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不得评为优秀。

2.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按照区卫计局当年度制定的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总量与个人当年度绩效考核水平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年度考核得分1—5名)、良好(6—10名)、合格、不合格(不占比例,为考核分数低于85分的单位)四个等次。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下不得评为优秀。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

年末,由各基层医疗机构向区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申请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增核比例,区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结合单位年度考核及经费收支等情况,在调控范围内作出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增核比例的批复,并对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审批。

1.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

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当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较我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提高6%—10%;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单位,当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较我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提高3%—6%;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单位,当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予提高;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要适当下降。

2.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总量与个人当年度绩效考核水平挂钩。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当年度本人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较上年度提高6%—10%;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当年度本人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较上年度提高3%—6%;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当年度本人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不予提高;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当年度本人绩效工资总量要适当下降。

3.基层医疗机构副职及其他领导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办法

(1)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主要根据分管条线工作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综合确定。各单位副职领导奖励性绩效由正职奖励性绩效×系数(系数以分管工作年度考核的排名比例)计算所得,第一名76%,第二名75%,以此类推,每下降一个名次则下降一个百分点。不参加单位分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其奖励性绩效系数为50%。如副职领导分管的工作涉及多项,其奖励性绩效系数按各项系数的平均数计算。

(2)退居二线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为本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的80%;退居二线领导不参加民主测评,其分值取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个人民主测评分的平均数。

(3)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担任职务的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1.基层医疗机构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全体职工绩效考核后进行发放。对职工绩效考核包括每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每月拿出一定数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全体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发放,月度提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

2.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科学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细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要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以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等医务人员倾斜,保障业绩贡献突出的医生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六、关于几类具体情况的处理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二)新聘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底可按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0%发放工作补助。

(三)专业技术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相应岗位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底可按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0%发放工作补助。

(四)区外调入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与重点引进人才除外)可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发生重大医疗纠纷、责任事故和医德医风败坏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审查期间停发绩效工资,立案审查后有结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停发绩效工资。受处分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为不合格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按小于等于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90%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单位领导班子人均绩效工资总量按小于等于单位人均绩效工资基准线的90%合理确定,同时区卫计局党委将对单位班子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小组将提出调整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建议。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是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全体职工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量化指标分值,在制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时,要符合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卫计局批准,并在单位公开。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单位内部的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八、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仍按原相关文件执行,若上级有新的相关文件,以新的文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