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7届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各项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二)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三)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各自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并经常互通情况。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区长、副区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区、街道)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和区委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以及区委重要部署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讨论和研究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精神,以及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2.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决定;
4.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5.讨论决定各镇(区、街道)、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6.听取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7.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安排。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长办公会议至少须两位区长参加。
(五)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六)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镇(区、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报经区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凡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
(七)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会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或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区长汇报。争议较大的、事先未协调好的或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八)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并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和政策调整等重要事项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须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涉及重大问题须请示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三、公文审批制度
(一)各镇(区、街道)、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各镇(区、街道)和部门。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领导审批。除领导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区长、副区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公文。
(二)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向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人事、机构、编制、收费、投资等方面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或签发。
(三)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四)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各镇(区、街道)、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要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六)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各镇(区、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得随意把矛盾提交区政府;确实协商不了的,也要把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办理建议。凡区政府对部门有分歧的意见作出统一决定后,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七)审批文件应提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明确意见。
(八)以区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人事、机构、编制、收费等),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需要部门会签的,应先送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领导签发。
四、民主决策制度
(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乡规划、重要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和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五、民主监督制度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六、作风纪律
(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倡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各类庆典仪式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应酬活动。
(四)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镇(区、街道)和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领导外出按规定请假,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各镇(区、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所有请示报告和请假都应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备案。
(五)认真执行值班制度,重大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杜绝重大事项漏报、瞒报、迟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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