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新学期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2月12日至3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区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包括民办蓝天学校等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幼儿园;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月12日-2月20日)各学校对校内食堂、超市、小卖部、副食店等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2月16日—3月10日)各分局分别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抽查。
第三阶段:联合督查(2月21日—2月28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检查学校和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地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餐饮环节(校内食堂等)
1、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学校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学校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立和工作开展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健康证明:校区内各类餐饮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情况;食品进货查验情况;储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进行处理的情况。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品加热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特别是泡打粉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
6、食物中毒事故防控情况: 辖区内学校食堂应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食品流通环节(校内超市、小卖部、副食店等)
1、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
2、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如实记录各类食品的入库、售卖数量和日期。
3、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
结合我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经营单位(小吃店、小超市、小副食店、食杂店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证照持有情况、食品购物凭证等资料留存情况、是否经营或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等的食品,对发现的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全面整治;对发现有违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工业明胶、亚硝酸盐等情形的,及时移送公安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春季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计划,精心部署,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二)各分局、各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一是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严把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校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严格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三)各分局要将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督促相关学校及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意见,确保有关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3、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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