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投入品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投入品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
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2017年9月28日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投入品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畜禽、种苗、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渔业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全区推行统一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格式。台账格式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
第五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填写时应当区分不同品种,每一品种(应当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农业投入品)建立一份(页)台账,对该品种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采购、销售情况依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填写。
第六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本批次的配方、原料种类、数量、来源、原料检验情况、产品类别、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检验证号等事项。
商品种子生产台账应当填写生产者、生产地点、面积、产地环境及检疫情况、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事项。
第七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填写下列内容:
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进货企业或单位名称)、进货时间、数量、金额、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经营许可证号、审定编号等),贮藏、运输(物流凭证或运输证明)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以及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准确、及时、清晰、如实、完整地记录生产、经营台账,并对其内容负责,保证采购、生产、销售与库存数量吻合,不得漏记、伪造。
第九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对生产、经营台账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鼓励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电子台账。使用电子台账的应当于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账统一打印为纸质台账保存。
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生产原料、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属于行政许可的品种)。
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凭证须准确记载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销售时间、购买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并由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印章。
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证明:
(一)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接洽销售业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登记证或批准审定文书、同种农业投入品有效检验报告(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地证明和进口合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和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数量、金额、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等。销售凭证应当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名。
非首次交易的应当索取补齐上述证明。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特别是畜禽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种养大户及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等;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符合相关认证、认可和登记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并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负责。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完整的生产过程,形成质量追溯链条,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编号的地块、池塘、网箱、笼、舍等),由负责操作的责任人记录并签名。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统一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格式。生产记录格式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电子生产记录。
第五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畜禽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汇总、装订归档,并妥善保管。生产记录档案应当按类别、产品、批号等建立目录,分类保管,以便查找。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 技术服务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督促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台账和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定期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者伪造或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台账的。
(二)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伪造或未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养殖畜禽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及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生产者伪造或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