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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62/2017-0011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农发〔2017〕167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生成日期 2017-08-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工作的通知
坛农发〔2017〕167号

  根据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纳入限制使用农药管理,现就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提如下意见。

  1、2018年8月1日起,经营高毒农药必须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要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2、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4、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5、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7、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8、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2018年8月1日起,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要求,严厉打击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经营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

  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2017年8月15日

  抄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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