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施行。这是继2002年农业部18号部长令取消农药经营许可证之后,重新增设农药经营许可。同时,原来多个部门管理的农药全部交由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农药监管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非常繁重,现就做好当前农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也是一把“双刃剑”, 质量不合格、品种不对路、使用方法不当等,不仅达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有的还会导致药害,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与农药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滥用农药可能产出有毒有害农产品,影响舌尖上的安全,危害公众健康。农药还涉及环保和安全问题,不当使用和废弃物随意抛弃,以及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不达标,会对空气、水体、土壤等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农药生产的安全风险大,化工产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农药管理政策性强,责任大,要求高,不容出现任何失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管理就是责任,时刻把责任扛在肩上。
二、主动作为,广泛宣传新的农药管理政策
2018年8月1日后,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其中,限制使用农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当前我区农资店140余家,互联网经营农药的也比较多,对照经营许可条件,目前能达标的一半都不到。要向农药经营户、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广泛宣传新《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真正让宣传内容下乡、进村、入户,让农药从业人员知法、守法。
三、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好农药管理职责
农药全程监管涉及行业交叉、主体多、范围广、压力大,我们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农药管理的重任,确保做到不因农药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营许可上,省级负责农药生产许可、限制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及农药登记初审工作,设区的市负责农药广告审批工作,市、县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尽快设立受理窗口,公布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要加快组建相关的技术专家库,为许可审核提供技术支撑。市、县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协助省做好有关许可的把关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企业自我规范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重点监督生产资质、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产品召回、污染处理、废弃物回收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并建立相关台账记录,做到可追溯;经营管理上,采取经营单位自我约束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经营资质、进货渠道、销售去向等全程监控,并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记录;通过市场专项整治,增加抽检频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使用指导上,全力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围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要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组织推广科学用药技术,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进统防统治。要着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合理减少农药用量,提高防治效率。
四、严格执法,高压态势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细化了行政问责情形,扩大了违法行为认定范围,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为农药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强化了严肃问责追责的硬约束。要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采取联动机制,主动搜集排查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特别是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农药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件,并执行禁业规定。对资质造假骗取农药经营许可的,将及时予以撤销。
附件:农药管理政策告知书(请各镇农服站、各街道农业农村办(经发办)帮助宣传告知)
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2017年8月15日
抄送: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附件:
农药管理政策告知书
广大农药经营户、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新《农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8月1日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农药管理政策,现就农药经营行为告知如下:
1、2018年8月1日起,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2、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将组织现场核查。对资质造假骗取农药经营许可的,将予以撤销。
4、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5、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6、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目前,江苏省农药经营许可细则尚未出台,一旦出台后,我局将组织召开农药经营许可推进会议,积极稳妥地推进农药许可经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