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区自然水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鱼、毒鱼、炸鱼;严禁使用拦河罾、地笼网、多层拦网等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违者按照《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证捕捞。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的,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三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根据《渔业法》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予以没收。
四、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六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节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 金坛区渔政监督大队80189028、公安局110、政府12345热线。
特此通告
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2017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