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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销行为的意见
索引号 014139062/2017-0005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农机字〔2017〕14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生成日期 2017-03-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销行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销行为的意见
坛农机字〔2017〕14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我区农机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提升我区农机装备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2017年,按照《江苏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金坛市场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资质条件

  在金坛市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经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二年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5、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6、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

  1、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3、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金坛区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

  4、实行销售预报告制度。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销售记录统计表。

  5、每年组织开展1-2期农机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资料。

  6、当年销售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必须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监督标识,标识清晰完整;协助用户及时办理新农机上牌手续。

  7、当年开展新机具推介活动前必须先报农机部门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

  三、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1、一般性违规行为,区农机主管部门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

  2、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农机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并建议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在金坛市场销售。

  3、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行为详见农业部农办机[2012]19号文)

  四、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监督管理

  区农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农机经销商的考评,考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经销商考评表见附件)。达到基本条件的经销商才有参评资格,常规管理和社会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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