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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39214/2017-0002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金城镇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金城镇
生成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村、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平安金城、法治金城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坛委办字〔2017〕54结合我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金坛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努力实现“全面建成金城产业新城”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齐抓共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组织加强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着力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坚持依法治理、公正公信。坚持公平正义,强化法治保障,严格依法办事,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坚持综合治理、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联动,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强化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坚持创新治理、破解难题。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为导向,不断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任务。经过3到5年的努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更加健全、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良性运行、健康发展,镇调处中心、村司法行政服务站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各类矛盾纠纷以最适当的方式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96%以上,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杜绝民转刑恶性案件,全面实现发案少、诉讼少、信访少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党(总)支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有效解决可能影响本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承担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和改善民生,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推动解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切实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化解工作。突出村、机关各部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五)综治中心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综治中心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充分发挥镇、村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各类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协调推动各方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六)政法司法科和信访要切实有效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镇政法委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五调对接”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司法科要指导推动本级和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网格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信访要健全完善与调处中心衔接的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七)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行政责任制,积极化解与本部门有关的矛盾纠纷。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健全规范政策措施、行政行为、行业准则,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劳动保障科要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镇劳动保障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在调处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创新调裁衔接制度,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各类调解组织联系指导制度,推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计生科第三人民医院要切实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鉴定相关事项,引导纠纷当事人首选人民调解渠道化解医疗纠纷;要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开展医疗意外保险;要推进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有效减少“一次性奖励”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失独家庭集访隐患。文教体科要妥善处理好因招生政策、学区调整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国土所要依托调处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农经科要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市场监管科要大力加强“12315”体系规范化建设,积极做好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着力推进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民政科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村镇建设管理科与房屋征收和补偿服务中心要依托调处中心,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环保科要依托调处中心,依照省有关规定,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八)各村党组织要积极发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各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坚持推进“无讼、少讼”村建设。坚持落实“村民代表包户制”,积极探索村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各基层组织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参与、协助处理涉及劳动争议、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婚姻家庭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类的矛盾纠纷。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广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物业损害责任险等险种,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服务和经济补偿功能,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新的途径。

  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鼓励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化的社会力量,以及特殊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成为调解志愿者,为人民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基层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村配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和相应收费办法。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三、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综合运用

  (九)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深化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着力推进道路交通、征地拆迁、劳动关系、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消费权益、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完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提升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十)健全仲裁制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委员会建设,严格仲裁员选任考核程序,健全完善仲裁程序规则,不断提高仲裁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运行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十一)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合理统筹行政复议资源,保证案件至少2人承办。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探索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经费保障等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十)鼓励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者辅导。充分发挥公证、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十)提升基层综治中心实战化能力水平。加强综治中心标准化、实体化建设,以强化实战功能导向。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在多元化解机制中的牵头抓总作用,通过整合各方力量资源,完善上下贯通、左右衔接、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打造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努力提高预防预警和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

  (十)提升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整合力量、协调联动的中枢作用,强化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协调、督导,以及牵头调处重大疑难、跨区域复杂矛盾等职能。配备专职调解员按照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资源力量、提高工作效能的要求,村书记为调委会负责人。村综治办要整合调解力量,强化调解功能,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提升农村网格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治理向末端延伸。充分整合网格内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社工等各类服务管理力量,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基础网格建设,着力提高第一时间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探索建立量化管理的考评办法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网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提升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应用水平。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和基层综治中心,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数据库,提升矛盾纠纷动态采集、实时研判、预警分析、应对处理和预防化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推广融媒体调解、网上信访等工作做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方便快捷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

  五、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保障措施

  (十)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农村工作考核和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矛盾化解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加强对各部门矛盾化解工作的督查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矛盾纠纷化解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民转刑案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健全多元化解告知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纠纷直报和“零报告”等制度,及时上报本地区重大矛盾纠纷。健全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健全检查督办机制,确保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开展,及时妥善解决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十)加强经费保障。财政要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工作补贴经费,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普遍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村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委员会

                                                                                                                                                                                                                                                                     2017年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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