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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区城管局起草的《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7年4月2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金坛区北环西路155号

联系人:强海胜

电话:82351695

电子邮箱:jtcgj2007@163.com



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金坛城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城区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运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统一管理、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综合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金坛城区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和信息平台。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金坛区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有自行运输能力的可以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处置场所;无自行运输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委托运输手续。需要进入区公安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区域运输的,应当取得区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第八条 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如有);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合同和建筑垃圾运输应急保障合同;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运输车辆车牌号。

第九条 在区公安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满足“七统一、一必须”标准要求。

“七统一”是指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一必须”是指在金坛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经检验审核同意后,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建筑垃圾运输期限每次申报不得超过15天,逾期须到区城管部门续报;如需变更运输线路,须到区公安交警部门报批。

第十条 区住建部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控措施,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设备、过水池、沉淀池等防污设施,同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车辆必须保证净车出场,净车上路,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到指定场所倾倒。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如造成道路、公共场所污染,应及时自行清理。不具备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未及时按照区城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的,由区城管部门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场地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进行督查。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搬运、碾压、控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四条 拆除、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拆迁人负责运输至指定场所;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照区城管部门的规定处置。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统筹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工程使用由建筑垃圾生产的建材产品。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渣土、弃土等可用土资源,由区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利用。

(一)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收集汇总政府性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土资源信息,定期发布,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土资源。

(二)分区域设立土资源归置点,按土层性质分类进行归置管理和使用。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如需用土的,必须首先从区城管部门发布的土资源信息中筛选使用。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土资源使用的相关费用,由土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共同协商,区审计、城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工地开工联合勘察审批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工地现场(围挡内)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缺失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城区以外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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