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二、研究全区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研究制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提出由区统筹使用的教育经费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和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对本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对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学校后勤管理改革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镇及区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
五、规划和指导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教育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研究提出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统筹规划、指导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按确定的分工权限负责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全区教职工的劳动工资、奖惩及人事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
八、管理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区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十、负责局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指导镇所在学校教育党建工作;负责中小学校级领导培养培训、选拔任用、考察考核、职级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接受上级委托对有关学校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