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定实施细则、政策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下达;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审核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和土地收购计划,实施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 (三)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开发耕地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区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动态监测和土地定级工作,建立统一的土地统计、登记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五)主管全区土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统一征用、划拨、出让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和农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拟订、报批、签订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征收工作;组织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实施,依法指导镇、经济开发区、村用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统一管理全区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土地市场行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指数评测、公布;负责对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的资格审核,土地评估价格备案工作。 (七)负责对全区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年报管理。 (八)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预警预报;负责矿产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组织实施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编制上报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与地质景观资源。 (九)监督检查镇国土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督检查和批后管理,组织用地项目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违法测绘案件;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十)依法管理全区测绘市场,拟定测绘管理规定,拟定全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全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新征用地勘界测绘、矿山测绘、行政区划界线测绘;负责全区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资料、测量标志、密级测绘成果管理;负责管理、审查全区地图编制出版;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二)提出深化全区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制宣传和科技进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指导全区国土资源系统计划、统计、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受理有关土地、矿产、测绘行政复议案件和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十五)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和测绘行业的职称评审、评定工作;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