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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坛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70/2017-0005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水字〔2017〕135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坛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坛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坛水字〔2017〕135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有关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2.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3.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 1276-2008)》的规定和要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申请

  1.质量监督申请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2)工程项目法人已成立;

  (3)主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确定。

  2.申请方式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申报表(表式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3)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

  (4)项目法人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计划(大中型工程);

  (5)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

  (二)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主要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在保证一定检查频次的同时,重点对工程的重要实施阶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1.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单位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项目法人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组织施工图审查、委托检测情况;

  (3)施工单位三检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4)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施工质量汇总分析和报送情况;

  (5)勘测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服务情况。

  2.实物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物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在对上述工程节点进行验收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3.质量监督组织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代表主持。参加人员主要为:质监人员,建设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科长等。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管理、检测等单位派员参加。

  工程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机构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之日起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含缺陷责任期)。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须每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情况,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工程进展适时安排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三)质量核备与核定

  1.质量核备

  (1)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参照永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项目法人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

  2.质量核定

  (1)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核定程序同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2)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填写外观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

  (4)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项目法人认定,并填写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随项目法人的竣工验收质量核定申报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质量核定申请一般至少应在计划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以便保证质量核定工作顺利进行。

  三、质监活动后有关问题的整改

  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活动后有关问题的整改。

  1.在日常质量监督活动中,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和不规范质量行为的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在质量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有关单位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整改的,质量监督机构可进行通报或按授权进行处罚。

  2.上报整改问题的书面备案材料应该有:针对问题的整改方案,有关批准手续,对应整改方案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整改过程的相关图文影像资料,整改后的验收资料等。

  附件:质量监督申报表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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