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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8-0002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7〕2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7-12-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7〕25号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和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今冬明春供应我区天然气门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为有效疏导上游及市场天然气价格涨价的影响,更好的组织气源保供,根据《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坛发改价[2013]42号)和《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坛发改价[2010]34号)有关精神,在履行相关调定价程序的基础上,决定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为: 

一、价格调整水平。根据上游门站价格上调情况,以及我区冬季加价政策要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价由2.84元/立方米调整为3.17元/立方米,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3.27元/立方米调整为3.65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依据上游气源供应企业与你司签订供气合同约定,本次价格调整执行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国家、省如有价格政策变化,我委将及时贯彻执行。

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同时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价格公示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天然气安全供应。




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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