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582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7〕16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3.39元/立方米调整为3.27元/立方米,中准价由2.95元/立方米调整为2.84元/立方米,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自2017年9月1日起按使用量执行。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19元/立方米调整为4.07元/立方米,下调0.12元/立方米,自2017年10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同时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价格公示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天然气安全供应。
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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