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法开展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开展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建筑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